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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沙市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淄博创普经贸有限公司、荆州市九鸟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创普经贸有限公司,荆州市九鸟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沙市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创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李家南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李相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阳,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鸟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锣场镇318国道旁)。法定代表人袁远华,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鸟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淄博创普经贸有限公司货款63913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96元、申请执行费8791元,以上合计653026元(未含相关��息)。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九鸟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3026元;若帐上无款或者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直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黄云枝审判员 程洪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