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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建虎与吉安市赣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皮赛风、皮成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虎,吉安市赣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皮赛风,皮成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张建虎,男。被告吉安市赣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彦湦,总经理。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董事长。被告皮赛风,女。被告皮成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虎诉被告吉安市赣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皮赛风、皮成云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虎在本院通知的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明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