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法民初字第05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渝、杨秀蓉、张光元与杨琳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元,杨秀蓉,张渝,杨琳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5642号原告张光元,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原告杨秀蓉,女,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告张渝,女,2011年7月2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光元,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杨琳琳,女,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元、杨秀蓉、张渝诉被告杨琳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元、杨秀蓉、张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琳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元、杨秀蓉、张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元、杨秀蓉、张渝撤回对被告杨琳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张光元、杨秀蓉、张渝负担。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