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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肖强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强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1836号罪犯肖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01)佛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六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肖强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获奖励分3分,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获电子加工初级合格证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先后四次在劳动竞赛中较好地完成了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13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考核截止2014年3月共获奖励分180.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肖强悔改表现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一四年八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覃智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