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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余姚市泊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余姚市泊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吴丹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泊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陈忠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余姚市泊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姚市泊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泊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20-6﹥-﹤20-8﹥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12)第0101131号】及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20-9﹥﹤20-**﹥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12)第0101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