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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启自诉被告吴秋平、吴春锋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王某,农民,(于2014年5月2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曾桂生,委托代理人吴春华,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被告吴某甲,农民。被告吴某乙(又名:吴春风),农民。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善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291号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王育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