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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0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龙智、金丽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0130-2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宋龙智。被告金丽娟(宋龙智之妻)。被告宋义龙。被告王爱琴(宋义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龙智、金丽娟、宋义龙、王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73元,减半收取57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86.50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志伟人民陪审员  赵明亮人民陪审员  何壮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山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