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0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宋龙智、金丽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0130-2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宋龙智。被告金丽娟(宋龙智之妻)。被告宋义龙。被告王爱琴(宋义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龙智、金丽娟、宋义龙、王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73元,减半收取57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86.50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志伟人民陪审员 赵明亮人民陪审员 何壮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山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