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李某。被告邢某。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郭生祥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