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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毛建梅与肖丽华、潘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梅,肖丽华,潘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毛建梅,女,1971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肖丽华,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明强,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毛建梅与被执行人肖丽华、潘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被告肖丽华、潘明强尚欠原告毛建梅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1600元(从2013年2月计至2013年12月9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肖丽华、潘明强应于2014年1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毛建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建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甘峰才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吴植文、傅炳林、曾婉玲对本案进行评议。被执行人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63幢1705室房产已依法拍卖。除已拍卖的房产外,申请执行人毛建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丽华、潘明强财产情况。本院还依职权查询:1、被执行人除已拍卖的房产外在三明市房地产部门未办理房产登记。2、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没有存款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4、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毛建梅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傅炳林审判员  曾婉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筱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