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义民大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商某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大初字第01013号原告刘某某,女,住义县。被告商某某,男,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好而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好。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学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