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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张民初字第0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周君与邵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邵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张民初字第0438号原告周君,女,汉族,1964年7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建春。被告邵云,男,汉族,1980年5月8日生。被告XX,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君与被告邵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君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周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卫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