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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覃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1796号原告:覃某,女,1976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甲,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覃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红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孙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覃某诉称:我与孙某甲于××××年××月相识并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个子女,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与婚外一女性有暧昧关系,给我的精神造成很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抚养男孩孙某丙,依法分割财产。孙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所有家庭财产包括存款各分一半。经审理查明:覃某与孙某甲于××××年××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孙某乙,××××年××月××日覃某生育一子孙某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几年双方常在外打工,缺乏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覃某要求与孙某甲离婚。另据查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建房六间(楼上三间楼下三间)。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由于双方常在外打工,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所生二子女,双方已协议各自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附离婚协议书),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平分共同存款一事,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覃某又明确表示无共同存款,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覃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孙某乙随被告孙某甲生活,男孩孙某丙随原告覃某生活,互不承担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楼房六间(上下各三间),楼下靠西一间、楼上靠东二间归原告覃某所有,楼下靠东二间、楼上靠西一间归被告孙某甲所有,院墙内过底及楼梯口通道均共同使用;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