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苗某与周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周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尚,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周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宫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