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头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罗合曼#U2022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U2022罗合曼与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马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男,维吾尔族。原告:阿不里米提·罗合曼,男,维吾尔族。被告:马彬,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诉被告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25元。审 判 长 古丽米然人民陪审员 姜 金 兰人民陪审员 戴 景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