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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头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罗合曼#U2022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U2022罗合曼与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马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男,维吾尔族。原告:阿不里米提·罗合曼,男,维吾尔族。被告:马彬,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诉被告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罗合曼·司马义力、阿不里米提·罗合曼25元。审 判 长 古丽米然人民陪审员 姜 金 兰人民陪审员 戴 景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