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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宫正与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正,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宫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全军(系特别授权),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正与被告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宫正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宫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宫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正负担。审判员  丁发鑫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