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刑减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郭仁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减字第00165号罪犯郭仁涛,男,汉族,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岚刑初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仁涛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过程中,经陕西省安康监狱提请,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安刑减字第002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仁涛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17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4年6月10日提出对罪犯郭仁涛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仁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劳动,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被陕西省安康监狱评定为残犯。监狱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仁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在2014年6月10日公示期间及2014年6月24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郭仁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仁涛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17日止。原判罚金6000元已交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