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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冯卫与张学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张学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167号原告冯卫,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彩虹花园1-3-7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650401001X。被告张学岩,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1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005025052。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卫与被告张学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学岩名下坐落天津市和平区汉口西道7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并已提供案外人刘达文名下坐落天津市西青区西青开发区兴华道与兴华四支路交口银湾广场125号房屋及现金7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卫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学岩名下坐落天津市和平区汉口西道7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