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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0��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亚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