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10��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亚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