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亚太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亚太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惠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世梅,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亚太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肖秀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亚太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301810.0)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为1100元,由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凤迎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