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晓玲。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