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晓玲。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