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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万帮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万帮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世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泽伟、高永林,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焦作市万帮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团结西街7号楼2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胡居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彩霞,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万帮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焦作市万帮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80元,减半收取为1390元,由原告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韩 贵人民陪审员  石凤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