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商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昆山东镇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鑫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东镇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昆山鑫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商初字第0944号原告昆山东镇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水秀路2128、2138、2148号,组织机构代码55587836-X。法定代表人马继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鑫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138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8411970-6。原告昆山东镇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镇公司)与被告昆山鑫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马继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镇公司诉称:从2013年6月到2013年12月,被告鑫宏达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9056元,双方合同约定月结60天,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鑫宏达公司支付货款9056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增值税发票复印件5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开具了发票。2、送货单复印件6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双方交易的实际过程。3、采购订单复印件6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双方交易的实际过程。被告鑫宏达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鑫宏达公司未到法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被告通过发送采购订单的形式多次向原告购买电木板治具,采购订单对产品的型号、金额及交货日期均有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此后,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9056元,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付款,原告索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采购订单、送货单、发票等所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则应当根据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拖欠9056元不付引起纠纷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昆山鑫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东镇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0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昆山鑫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云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