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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张月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富,董品德,董秀钗,董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富,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董品德,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秀钗,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天明,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月富与被执行人董品德、董秀钗、董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品德、董秀钗、董天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月富借款34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董品德持有的龙岩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9346份股权以每股作价4.25元的价格即804721元以物抵债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月富所有。申请执行人张月份抵偿债权564262元。申请执行人张月富将应支付给其他申请执行人的抵偿款240459元转入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被执行人董秀钗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路5号凤凰花园3幢205号房产,该房产的拍卖款已由抵押权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4)龙新执行字第6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爱 芸执行员 谢   安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