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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廖飞,李柯文,林火兰,肖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莲花环岛京龙大厦1幢1层2号店,组织机构代码05232512-2。法定代表人林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廖飞,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柯文,龙岩市森林公安局干部。被执行人林火兰,龙岩市政协干部。被执行人肖忠锋,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廖飞、李柯文、林火兰、肖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49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廖飞、李柯文、林火兰、肖忠锋尚应支付借款25.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火兰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但由于该房屋是被执行人林火兰现唯一一套住房,暂无法处理。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李柯文银行存款177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5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溢帆(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