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刑减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赵育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育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减字第00070号罪犯赵育峰,男,汉族,无业,。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安汉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育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4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育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8个,并被评为2013年度安康监狱劳改积极分子,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育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了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4年6月10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0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赵育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育峰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已交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