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新诉被告戚光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新,戚光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张树新,男,56岁。被告戚光学,男,42岁。委托代理人吴春红,女,38岁。被告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河南街道南小蛟河村榆江高速公路。法定代表人:戚光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新诉被告戚光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戚光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新对被告戚���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缓交),免收。审 判 长 王国才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