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洪光与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光,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郑洪光,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方国伟、白建永,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芳,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郑洪光与被告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洪光的委托代理人白建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芳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洪光诉称:2013年6月13日,借款人李海龙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郑洪光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林芳对此债务进行担保,并立有借条为凭。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均拒不偿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期间,原告郑洪光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借款人李海龙出具给原告郑洪光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向郑洪光借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期限为叁个月。附:担保人林芳愿以名下所有的大众CC轿车作为同额抵押。借款期间轿车仍由林芳本人使用。随借条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抵押。逾期未还款轿车归郑洪光所有。林芳并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借款人:李海龙,日期:2013年6月13日,担保人:林芳,日期:2013年6月13日。”被告林芳在该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即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在起诉时,曾将借款人李海龙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被告林芳共同偿还借款,后又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撤回对李海龙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告郑洪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各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李海龙向原告郑洪光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郑洪光持有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林芳为该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林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借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林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李海龙应偿还给原告郑洪光的借款人民币一十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林芳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凤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人民陪审员  谢金龙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建英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