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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润泽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润泽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862-1号原告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明祖山西路619号。法定代表人戴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贵秋,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临沂润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庐山项目区。法定代表人张培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山东捷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临沂润泽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沂润泽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效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闵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