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龙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西安龙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被告人张某某,男。2013年8月6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姜某某,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权某某,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姜某某、权某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8日,被告单位龙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二手车交易、代办车辆过户、落户、挂牌、审验等业务。2012年至2013年期间,龙某公司在为牌号为陕Axxx**卡宴越野车等11辆高档汽车办理过户手续时,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偷逃税费,以龙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11份,共计虚开金额5527000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被告单位龙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毕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工商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龙某公司为他人虚开二手车交易发票金额5527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够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有自首行为,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8日,被告单位龙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二手机动车交易、代办车辆过户、落户、挂牌、审验等业务。2012年至2013年期间,龙某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办理陕A667**卡宴越野车等11辆高档汽车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人张某某,以龙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二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11份,帮助他人偷逃税费,共计虚开金额5558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5月8日由西安市畅某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举报张某某虚开发票,西安市公安局经初查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2013年8月6日电话传唤张某某至指定地点将其抓获。2、西安龙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实,2007年11月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要经营二手车经销交易、过户、新车注册。3、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流通中扣缴义务人的通知》、陕西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行业协会《关于对西安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收费说明》证明,二手车交易需按照国家规定到指定场所通过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二手车经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合同约定佣金时开据的发票,缴纳一定的税、费。4、西安市国税稽查局《情况说明》证明,西安龙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二手车经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涉案11笔业务未申报税款107922.33元。5、证人毕某(西安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西安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间的二手车交易过户手续未通过正当程序办理过户,车辆交易金额828000元。6、证人李某(西安市某某车队工作人员)、郑某(西安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张某某(西安某某乙汽车服务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原车牌号为陕A667**的汽车是通过张某某办理的过户手续,开具了与原车辆交易金额严重不符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在明知车辆价值的情况下仍虚开发票并从中牟利。7、证人魏某(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手车评估师)的证言证明,该公司2013年1-4月共与宋某签订了7辆宝马牌试乘试驾车的协议,标的车辆的原车牌号分别为陕AMxx**等。8、证人宋某(某某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主要负责收购二手车,他今年找张某某办理过户的公户车是他从某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购的试乘试驾车,陕AMxx**等,销售金额3311000元,未通过正当程序办理过户。9、证人李某某(西安市某某行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起办理价值较高的二手车过户都是找的张某某,合作了14-15次,收购了三辆试乘试驾车,其中原车牌为陕APxx**汽车销售金额为478000元;原车牌为陕APxx**汽车销售金额为478000元;原车牌为陕APxx**汽车销售金额为480000元。10、证人刘某的证言(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他们公司2012年底卖给了某某行汽车经纪公司三辆试乘试驾车,分别是以410000元购买的原车牌为陕APxx**汽车;以415000元购买的原车牌为陕APxx**汽车;以415000元购买的原车牌为陕APxx**汽车,均由对方办理过户手续。1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原车牌号为陕APxx**、陕APxx**、陕APxx**的汽车是通过张某某办理的过户手续,未通过正当程序办理过户。张某某长期明知其所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记载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严重不符,仍通过虚开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并从中牟利。12、陕Axxx**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证明:陕西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售给陕西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陕Axxx**卡宴车评估市场价格为828000元。13、西安某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变造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李某为毕某提供了发票号码:00106949,车牌照号:陕Axxx**,票面金额为830000元的假发票。实际陕Axxx**汽车过户所用发票为发票号码:00097277,车牌照号:陕Axxx**,票面金额为3000元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14、西安龙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所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宋某与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马某某与丘某某所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吴某某与丘某某所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吴某某与李某乙所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王某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某某所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西安某某行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所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西安某某行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乙所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证明,陕AMxx**等车辆实际交易金额为4763000元。15、西安市国税稽查局所提供情况说明及补缴税款统计表、二手车交易税收相关文件证明,西安龙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二手车经营行为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补缴税款107922.33元。16、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西安龙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扰乱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二手机动车交易发票,虚开金额5558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西安龙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西安龙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在二手车经营中本应当遵守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遵守二手车交易的相关规定,但被告单位为获取利益,虚开发票帮助他人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均应受到惩处。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有自首行为,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其人身尚处于自由状态,即他可以选择潜逃,也可以拒绝前往。但行为人依然选择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说明其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且张某某表示认罪,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西安龙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建国审 判 员 杜 锐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冬-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