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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香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丛行初字第67号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仲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富祥,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玉强,男,汉族。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刘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长平,律师。第三人李香月。委托代理人刘新丰,律师。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香月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铁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王建永人民陪审员  范建芝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