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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向少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赵彬抢劫罪、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向少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彬,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彬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文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2014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赵彬预谋后携带电棍以住宿为名进入佳木斯市前进区君丰招待所4号房间,而后被告人赵彬以调试房间电视为由,将该招待所老板被害人夏××骗至屋内,用电棍将其击倒后将被害人夏××所戴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4259元)拽下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其销赃得款后挥霍。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二、盗窃罪:1、2014年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赵彬预谋后来到佳木斯市中心医院西侧的鼎特网吧,趁被害人王××(男,15岁)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拿走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其销赃得款后挥霍。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2014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赵彬在佳木斯市前进君丰招待所4号房间实施抢劫犯罪后逃离现场,在经过被害人夏××的房间时,将其床上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505元)拿走。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赵彬共实施盗窃犯罪2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55元。经侦查,被告人赵彬于2014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绥滨县抓获。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赵彬犯抢劫罪、盗窃罪的证人张××、高××、郑××、丁××、王×证言,被害人夏××、王××陈述,被告人赵彬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彬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赵彬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彬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赵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彬在有期徒刑彬四年六个月至六年以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彬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关于量刑,被告人赵彬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4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赵彬预谋后携带电棍以住宿为名进入佳木斯市前进区君丰招待所4号房间,而后被告人赵彬以调试房间电视为由,将该招待所老板被害人夏××骗至屋内,用电棍将其击倒后将被害人夏××所戴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4259元)拽下后逃离现场。作案后,部分赃物被其销赃得款后挥霍。案发后,全部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证言证实:2014年2月20日16时许,他正在开的首饰加工店工作,他家邻居的一个亲属赵彬来到店里,赵彬拿出一条黄金项链问他黄金多少钱一克回购,他说每克210元,赵彬让他从这条项链上面拽下来一段卖给他,他称了一下是16克,一共是3360元,他问赵彬这项链是谁的,赵彬说是其老婆的,因为输钱了,想把项链卖一点。2、被害人夏××陈述证实:她是佳木斯君丰旅店的业主。2014年1月28日20时许,她家旅店来了一名男子要住店,她便把那名男子领到大屋,那名男子交了住宿费,她就离开了。不一会那名男子喊她说房间电视打不开,她就去调试电视,那名男子站在她后面,突然搂住她脖子,并用一黑色物体顶着她的脖子,她感到浑身突突就瘫倒在地上了。她感觉到那名男子拽她的项链和手链,等她醒过来时那名男子不见了,她回到房间时,发现放在床上的手机不见了。3、被告人赵彬供述证实:2014年1月28日20时许,他去佳木斯市前进区君丰招待所,当时招待所只有老板娘一人,老板娘戴着黄金项链和手链。他以住店为名开了房间。然后他以调试电视为由把老板娘骗到房间,老板娘背对着他调电视,他就用手捂住老板娘的嘴,并用电棍电击老板娘的脖子,老板娘就倒地了,他将老板娘的项链和手链拽下来往门外走时,看到老板娘的手机在床上放着,就把手机也拿走了。二、盗窃罪:1、2014年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赵彬预谋后来到佳木斯市中心医院西侧的鼎特网吧,趁被害人王××(男,15岁)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其销赃得款后挥霍。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2014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赵彬在佳木斯市前进尹丰招待所4号房间实施抢劫犯罪后逃离现场,在经过被害人夏××的房间时,将其床上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505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赵彬共实施盗窃犯罪2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55元。经侦查,被告人赵彬于2014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绥滨县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郑××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15时许,她正在汤原县昌盛手机卖场工作,来了一男一女俩人。这俩人问她收不收苹果手机,她问是否有保修卡和充电器,这俩人说没有带来,那男的说要回秦皇岛,因为没有路费,她就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部手机,并复印了男子的身份证。2、证人刘×证言证实:2014年1月13日早晨,她正在旅店睡觉时,赵彬拿回来一部苹果手机,说是在网吧捡的。14日,她俩回汤原,赵彬说没钱花把手机卖了吧,之后她俩就去了一个手机店,以1200元的价格买了。3、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14年1月12日21时许,他和同学李××、赵××到保卫路的鼎特网吧上网包宿。凌晨4时许,他睡着了,把手机放在桌子上,6时许他醒来时发现手机不见了。4、被害人夏××陈述证实:她是佳木斯君丰旅店的业主。2014年1月28日20时许,她家旅店来了一名男子住店,在房间该男子趁其不备用黑色物体将她击倒,并抢走了她的项链和手链,等她醒过来时那名男子不见了。她回到房间时,发现放在床上的手机不见了,手机是交话费赠送的。5、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佳价认刑鉴字(2014)第019号、第04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涉案手机二部价值人民币2255元,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共价值人民币14259元。6、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涉案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及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彬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彬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彬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凯军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静波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