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广西北流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谭某。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法定代表人梁某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支付工资等合计17140元给申请执行人谭某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某某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案款1714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人谭某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婉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