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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2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段远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段远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275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代表人彭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向唐尧,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段远闻,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被告段远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方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经查也不能确定被告方现在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方的联系方式,致使本案无法通知被告方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起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定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