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志杰、罗文婷、王桥清、高辉、粟多训与邵东华泰龙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杰,罗文婷,王桥清,高辉,粟多训,邵东华泰龙金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中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文婷,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桥清,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辉,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粟多训,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侗族。上述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罗文婷、王桥清、高辉、粟多训的委托代理人王亚楼,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罗文婷之夫,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邵东华泰龙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八一村。法定代表人贺志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罗文婷、王桥清、高辉、粟多训与被执行人邵东华泰龙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罗文婷、王桥清、高辉、粟多训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王亚楼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军审 判 员 吴劲松审 判 员 刘 欣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