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德词抢劫罪,张德词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864号罪犯张德词,男,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盖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德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3日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9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51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德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