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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甲祥与山东甲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甲祥,山东甲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250号申请人张甲祥。被申请人山东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甲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甲祥与被申请人山东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甲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甲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证号为枣台国用2012第04045号)土地一宗。并提供申请人张甲祥所有的枣房权证峄字第E-001819**号房产一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甲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甲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证号为枣台国用2012第04045号)土地一宗。二、查封申请人张甲祥所有的枣房权证峄字第××号房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