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莫连开与程润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莫连开,男。委托代理人:张炳毅。被告:程润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连开诉被告程润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连开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连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连开负担(原告莫连开已预交受理费150元)。审 判 长 许 玲审 判 员 陈中华代理审判员 谭XX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麦艳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