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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范景松诉被告刘丁桂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范景松,刘丁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瓯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瓯宁上樟垅B39号,组织机构代码:79179707-8。法定代表人范景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玲,女,38岁,系原告公司员工。原告范景松,男,1956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瓯宁富沙山庄B幢1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5601100053。委托代理人郭木清,建瓯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丁桂,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顺昌县高阳乡安浆村下仑一组16号,身份证号码352121197310294915。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范景松诉被告刘丁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范景松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范景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9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范景松负担。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