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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玲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南路380号。法定代表人沈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银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