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无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郭某,农民。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志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9年年12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自2013年农历7月7日起,因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经常在外打工,特别是被告的上网和短信聊天记录有暧昧的语言,导致双方感情裂痕加深。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郭某辩称,原被告婚前经常接触,双方感情很好。婚后我们感情也很好,但在2013年农历7月7日,原告到我工作的地方找我,我没在,原告怀疑我有外遇,我们开始产生矛盾,但后来我们和好了。在今年正月,原告母亲让我和原告一块到广州去打工,因孩子小,我没去,但在原告打工期间,我们经常电话联系。在今年6月5日,原告家突然把大门的锁子换了,我便回了娘家。另外,在原告处有被告个人财产一部。被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后生育情况及婚生子女抚养问题。3、被告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情况。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何某提供了以下证据:无极县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郭某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感情尚可。××××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于2011年2月14日生一女儿,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农历7月份,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后经做工作,原被告双方和好,原被告和好后,原告自今年正月外出打工。在今年6月2日,原告的父亲把大门的锁子换了,被告便回了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在原告处有被告个人财产一部。基于上述事实,围绕本案的调查焦点及相关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几年,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2013年农历7月份,因被告的言行等使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只要双方多沟通和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夫妻关系就有和好可能。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理由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