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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一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木英与伍长荣、王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木英,伍长荣,王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一初字第00701号原告:张木英,女。委托代理人:胡厚毅,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长荣,男。被告:王玉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木英与被告伍长荣、王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木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长荣、王玉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木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木英撤回对被告伍长荣、王玉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张木英负担。审 判 长  查红武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年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