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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荣清与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清,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43-2号原告:王荣清。被告: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巨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清诉被告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清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00元,由原告王荣清负担。审 判 长  王 侃人民陪审员  周佩芳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瞿桂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