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黄山路支行与杜兆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杜兆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孙栩,行长。被执行人杜兆保,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兆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兆保在申请人设置抵押的房产正在处理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 雁执行员 李同陆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