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吉国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433号罪犯吉国华,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源县人,初中文华,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攀东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7日以(2011)川凉中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月15日以(2013)川凉中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18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4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吉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吉国华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吉国华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获考核积分179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吉国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国华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都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