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汪志祥申请执行方卫国、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祥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1352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祥,方卫国,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祥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352号申请执行人汪志祥。被执行人方卫国。被执行人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65549-4),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合工大电子城1#408B。被执行人安徽瑞祥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82210-0)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重阳村。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制作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661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9400元,合计3739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000000为本金,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自2014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卫国、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祥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739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000000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自201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利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啸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