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健与李仁洪,陈代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李仁洪,陈代彬,欧阳武,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陈健,企业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李仁洪,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代彬,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职员。被告欧阳武,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建华,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与被告李仁洪、陈代彬、欧阳武、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川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