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潼法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健与李仁洪,陈代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李仁洪,陈代彬,欧阳武,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陈健,企业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李仁洪,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代彬,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职员。被告欧阳武,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建华,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与被告李仁洪、陈代彬、欧阳武、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川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