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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敦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威刑执字第316号罪犯王敦平,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威环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敦平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被告人王敦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威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敦平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提供了对罪犯王敦平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王敦平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梁桂强的证明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王敦平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敦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敦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姜 波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