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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徐XX诉辛XX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徐XX,女,满族,无业。被告辛XX,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以双方业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立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英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