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徐XX诉辛XX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徐XX,女,满族,无业。被告辛XX,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以双方业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立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英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