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喻满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满,武汉亿科思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喻满。被执行人武汉亿科思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61栋1单元6层02号。喻满与武汉亿科思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9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满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348.2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其未按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武汉亿科思德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经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喻满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9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人民币16,348.20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亿科思德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喻满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生代理审判员 余 杰代理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