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法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谷城县祥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县祥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城县鑫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法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祥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生,谷城县祥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飞,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谷城县鑫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旺,谷城县鑫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谷城县鑫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000000元的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谷城县鑫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谷城县城关镇西关街54号(土地证为湖北银城化工厂45号,谷城国用(1998)字第01020202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谷城县房权证字第0030**号房屋所有权证)、占地面积为10740.70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所有的附着物。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谷城县鑫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不得变卖、抵押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海审 判 员 陈永喜代理审判员 周书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成敏 关注公众号“”